(2018)鲁14民终1098号
2016年12月27日,赵某联系从事运输业务的被告段某,从济南市将赵某的300箱青岛纯生啤酒送到被告牛某处,总计价款24600元。货物发出后牛某至今没有支付货款。
牛某对赵某所说事实不予认可。赵某提供了牛某的结婚证查询件以及微信记录。马付华律师认为赵某的证据无法证明货物数量及价格,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