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4民终334号
2016年9月28日12时10分许,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公路在乐陵市文昌路南方家居门前由南向北方向过公路时,因未确保安全,与沿文昌路由西向东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14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乐陵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发生事故当日王立芬入住乐陵市人民医院治疗顾某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身体受伤。顾某在赔偿王某后,称崔某是其雇主,要求崔某承担雇主责任。马付华律师接受崔某委托,认为顾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崔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成功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